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1091号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8199969Q),住所地在**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
委托代理人:蔡杨,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28063784P,住所地在成都市万年场**幢**楼**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蓉。
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魏宏林
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