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18960号
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58号3栋6层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培彬,总经理。
被告: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15幢7楼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与成都锦江启明送变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电力设备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