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3民初928号
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玳瑛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