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3民初928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川0503民初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5680.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746元,由申请人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玳瑛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