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09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巨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脊路1号。
负责人左可。
被告成都巨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49号锦贸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巨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成都巨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先于2014年5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金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