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7496号
原告成都金万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万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万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万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