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403民初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1.00元,减半收取5,835.5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鑫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林永丽 人民陪审员  刘洪伟
书 记 员  郭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