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2110号
起诉人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8年3月8日,本院收到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丽装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丽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凯茂公司)立即支付欠付的承揽工程款215995.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4日,丽装公司与凯茂公司就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永祥硅材料500MW项目厂区混凝土激光找平、金刚砂耐磨地坪及密封固化剂工程签订了《耐磨地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丽装公司如约完成所承揽的工程施工,于2017年1月10日经凯茂公司验收完毕。经凯茂公司负责人审定工程总价款为748502.8元,扣已支付的工程款、质保金,凯茂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215995.72元。经丽装公司多次催促,凯茂公司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起诉人丽装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建设工程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丽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