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维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7民初4883号
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维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铁佛村5组。
法定代表人张天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五龙镇社区居委会5组五龙街北段40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农云村9组1号。
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维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成都灵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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