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虎光发门窗有限公司

成都龙虎光发门窗有限公司、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红路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光发,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朝盼,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伏龙社区2组48号。
法定代表人:何正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发门窗有限公司与中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9141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土地使用权(已轮候查封),但现不能进行处置,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