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旺苍县弘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初1673号

原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10幢1楼。

法定代表人:彭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春,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威

审 判 员  杜志义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