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民初2063号
原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10幢1楼。
法定代表人:彭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春,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学,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审理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由原告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威
人民陪审员 陈明军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