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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广仲调字第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广仲调字第4号调解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健
代理审判员苟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奕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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