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824执字第76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欧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同展眼镜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广仲调字第0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雄
审判员向剑
审判员何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