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成郫执字第11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都华正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将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收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