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财保3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5-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669834.7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4×××42账户内存款在669834.7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双方已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74×××42账户内存款在669834.75元范围内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