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56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班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5-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启明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