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02民初33号
原告:**。
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生。
原告**与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