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清诉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02民初3989号
原告***。
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宝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绥中第四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