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桃源里桃园小镇15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2)辽079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