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市监行处字﹝2019﹞第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市监行处字﹝2019﹞第2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应缴罚款2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已缴纳罚款10,000元,剩余罚款金额10,000元至今未缴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阆市监行处字﹝2019﹞第2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剩余罚款10,000元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卿宇
人民陪审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许 钰
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