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高仕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271号
申请人四川高仕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四川高仕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以30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惠芬以名下自有汽车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高仕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300000元为限,对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二、对马惠芬名下川B×××××号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昆
书记员 何炆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