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

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20426号
起诉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苟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1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成***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172700元;2、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据合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定做规格的电梯并为其安装,合同中对电梯设备的规格、电梯安装具体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定完成了电梯安装,但被起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安装款,尚欠172700元未支付。起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电梯安装合同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射洪市,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左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