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苟安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10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瑶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苟安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10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