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辖终2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世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诚信公司上诉称,世博公司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合同的磋商地、合同的签订地点均在世博公司住所地,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诚信公司与世博公司在其签订的《诚信食府扩建项目电梯销售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则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裁决。经查,合同项下的电梯安装项目地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照管辖协议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故其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