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监1号
监督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友爱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毛丕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全县新华乡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黄果,系该乡乡长。
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
法定代表人:李平,系村主任。
原审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8)川18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民监(2021)511825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久平
审判员 刘天英
审判员 邹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