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芦山县龙门镇隆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826执恢59号
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芦山县龙门镇隆兴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与芦山县龙门镇隆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97600.16元及利息,诉讼费12174.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山县龙门镇隆兴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本金997600.16元及利息298558.43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12174.00元;执行费12376.00元已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826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
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