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玲,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8组。
法定代表人:王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根,男,系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梧桐路118号。
负责人:黄斌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都区友爱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毛丕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姚,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郫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221号。
负责人:孙大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珂,女,系运输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侃,男,系运输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郫都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秀光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丽华
审判员  徐苑效
审判员  付冬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玲,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8组。
法定代表人:王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根,男,系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梧桐路118号。
负责人:黄斌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都区友爱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毛丕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姚,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郫都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红旗大道221号。
负责人:孙大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珂,女,系运输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侃,男,系运输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人民政府、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郫都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秀光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锦宁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丽华
审判员  徐苑效
审判员  付冬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