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825民再1号 监督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新华乡。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品华,男,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新华乡。 法定代表人:高永国,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华乡政府”)、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落改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8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5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民监(2021)51182500001号民事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1825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1825民再1号民事判决,柏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川18民再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原审原告柏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新华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品华、***、原审被告落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永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称,天全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及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柏乐公司再审称,一、本案决定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1.天全县检察院受理新华乡政府的申请提起检察建议,程序严重违法,2.法院对本案决定再审,程序严重违法,同样不具有合法性;二、柏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判决(即2018川18**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补充协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新华乡政府应当按照该《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结算并支付基础超深工程款;2.柏乐公司要求新华乡政府从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1日支付基础超深部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于法有据;3.柏乐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要求落改村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有据。请求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支持柏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提供的证据为:1.《天全县新华乡灾后重建落改村聚居点农房修建工程施工合同》;2.《新华乡落改村灾后农村聚居点房屋建设补充协议》;3.《委托合同》;4.《竣工验收报告》;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61栋竣工房屋及资料交接单;7.《情况说明》;8.《房屋交接单》;9.《基础超深及其他增加工程量送审工程结算书》;10.《工程材料询价表》;11.《工程结算审计送审情况表》;12.地基加固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13.《原告结算报告》;14.情况说明;15.被审计单位承诺书;16.2017年3月16日新华乡政府的《回复函》;17.询问笔录;18.基础超深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9.基础超深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 新华乡政府再审辩称,一、本案再审程序合法;二、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三、新华乡政府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四、本案涉及的基础超深工程费用给付类型为政府补助性质,是灾后重建农房建设中出现基础超深,政府为老百姓利益,针对基础超深费用政府予以补助帮助,并不是工程造价给付,与工程造价无因果关系,因此在原审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依法应当全部由柏乐公司自行承担;五、案涉工程的基础超深工程补助费用依法应当以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期纪要和天全县政府第十六届37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通知确定金额为准;六、柏乐公司提出的要求支付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的诉讼请求,因其已经在实施工程过程中通过借支的形式向新华乡政府借支,该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七、柏乐公司的房屋封顶奖励资金和所谓赶工期的补贴请求,因新华乡政府不是农房建设的业主,且柏乐公司无证据证明有此补助和补贴,该两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八、根据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天全县灾后重建指挥部第19期会议纪要表述“三、关于审计费用:审计效益费用审减额3%以内的由业主(乡镇)承担,3%以上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证明了柏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审核费用,柏乐公司没有支付中介机构的审核费用,才导致中介机构没有出具审核报告;九、根据税收管理规定,柏乐公司依法应当向新华乡政府出具税票;十、柏乐公司的利息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其提供的证据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柏乐公司在2019年6月20日签署的《结算承诺书》;3.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会议纪要》2015年第19期;4.天全县聚居点农房建设工期风貌塑造补助表;5.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会议纪要2015年第19期;6.天农重建指(2016)2号文件;7.天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年第5期;8.天农重建指(2017)2号文件;9.天新府(2018)106号《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灾后重建聚居点农房建设基础超深补助资金的请示》;10.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第一期《会议纪要》;11.天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第16届第37次9号。 落改村委会再审辩称,一、落改村委会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柏乐公司对落改村委会的起诉;二、农房建设工程款尾款469934.15元应当扣减柏乐公司委托村委会代付的建房农户补偿款93794元,扣减后余额只有376140.15元;三、利息请求依法不能支持;四、《天全县新华乡灾后重建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同样涵盖了房屋土建。 其提供的证据为: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天全县新华乡灾后重建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2017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关于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落改村聚居点项目工程尾款代付如下》;4.业委会、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签字同意支付的请款报告。 柏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基础超深工程的工程款21775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地基加固工程的工程款437801元(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房屋封顶奖励资金61万元;四、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坡屋面模板工程的赶工补贴32340元;五、判令落改村委会支付新华乡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工程款469934.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五项合计(不含违约金)为3727664.15元;六、判令新华乡政府和落改村村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8)川18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新华乡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乐公司基础超深工程款1837631.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新华乡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乐公司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由落改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乐公司新华乡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工程款469934.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四、驳回柏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22元,由柏乐公司负担9650元,由新华乡政府负担22355元,由落改村委会负担4617元;鉴定费107327元由柏乐公司及新华乡政府各负担53663.5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5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民监(2021)51182500001号民事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川1825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再审中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柏乐公司(乙方)与落改村委会(甲方)签订《天全县新华乡灾后重建落改村聚居点农房修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落改村委会将落改村聚居点110栋(以实际建房数为准)民房修建工程发包给柏乐公司承建;开工日期:2014年1月16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总日历工期天数188天(不含春节放假15天,遇雨雪天气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经双方确认,工期顺延);建筑面积15762.74m2,固定价1029.8元/平方米,总造价16232473元,由乙方包工包料,承包价不包含税收,税收由甲方承担。乙方收款不开发票,出具收据收款。建筑面积以实际收方面积为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总价的20%,二层主体完工再支付工程总价的30%,整个主体工程完工再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余款经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乙方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给甲方,甲方须于30日内对结算书评审完毕,评审结果将作为竣工结算金额。甲方需在30日内按竣工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至97%,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一周年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退还。如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资金则在质保金中扣减。如甲方收到乙方结算书超过30日未出评审结果,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结算金额。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超期付款,将按应付工程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息赔付罚金;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136万元、民工工资保证金68万元,保证金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3:3:4分三次无息返还;……(其他合同内容详见在卷该合同)。 合同签订后,柏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基础为软基础,需要加固。2014年5月2日,新华乡政府与柏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柏乐公司负责地基工程项目管理,代为联系地基处理公司对软基础进行设计、生产性试验施工,约定相关费用由新华乡政府支付柏乐公司工程费用,由柏乐公司代为支付设计、生产性试验施工、检测试验等费用。该地基加固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3月1日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众信公司”)审核认定结算金额为437801元。 由于柏乐公司施工进度迟缓,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直至2014年9月,仍有大部分农房未开挖基础,不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如期完成灾后农房重建的工作要求。为加快农房建设工程进度,天全县委、政府专门成立工作组进驻新华乡,协助乡党委、政府推进农房建设,并将柏乐公司承建的落改村聚居点民房分65栋由四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柏乐公司只承建了61栋。 由于全县聚居点农房建设进度缓慢,且不同程度均存在基础超深问题,为全面加快灾后重建农房建设,2014年9月底,天全县重建委同意采取“三个一点”(即政府补助一点、施工企业承担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办法,妥善解决农房基础超深问题,并明确农村聚居点基础超深费用由县上统一研究。2014年10月28日,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问题解决方案,议定:农房基础超深范围必须由业主、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地勘、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参加认定;建设内容的认定由农房建设施工企业提供业主、监理签字认可的、具备完整签证资料的每栋农房基础超深的依据,包括现场影像资料。提供农房基础验槽记录和依据;基础超深工程量的认定由农村重建指挥部召开专题培训会,明确农房基础超深审核所需的资料,各乡镇根据聚居点农房建设基础超深实际情况,在完善基础超深所有签证资料后,以乡镇为单位统一送审计局,由审计局对乡镇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县上补助的依据。 2014年11月1日,为确保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顺利完工,在原聚居点农房施工合同基础上,就农房工程基础超深,新华乡政府(甲方)与柏乐公司(乙方)签订《新华乡落改村灾后农村聚居点房屋建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工程承包范围原自建委员会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外(或原农房施工图范围外)的农房基础超深变更工程;二、关于房屋完工……;三、关于房屋质量……;四、关于施工图范围外产生农房基础超深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由于灾后重建时间紧、任务重,农村聚居点均由政府统一规划并选址建设,对于超出原自建委员会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外的农房基础超深变更工程,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和设计规范组织施工。2.出现农房基础超深工程变更时,需甲方会同设计、地勘、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现场会审、认定,形成统一意见,对同意实施的农房基础超深变更工程,必须按规范做好工程相关资料。3.由乙方负责收集、汇总本聚居点内的工程变更资料,并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甲、乙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签章认可。4.甲方依据审核结论,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提出费用申请补助报告。5.对农房基础超深变更工程资料不齐全,或未经审核,或超过审核时限,或属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自行承担。6.乙方必须按上述审核结果在天全县税务机关开具正式发票;五、工程结算办法原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变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组价计算;六、支付办法甲方统一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农房基础超深工程变更补助费用,并扣除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后,支付给农房自建委,再由自建委与乙方结算;七、关于施工安全……;八、附则……。(协议其他内容详见在卷该《补充协议》)。 柏乐公司承建的该61栋农房于2014年12月30日完工,于2015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4月9日,为全面、准确、规范锁定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情况,为科学、合理补助和结算提供依据,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召开关于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核实专题培训会,就农房基础超深送审资料完善工作进行专题培训。该《会议纪要》(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2015年第19期)载明:一、关于解决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费用工作推进情况。据了解,各聚居点农户建设施工企业与自建委所签合同均为总价包干。农房建设中,由于频繁出现基础超深,企业投资压力增大,农房建设进度缓慢。2014年9月底,为全面加快农房建设进度,县重建委同意采取“三个一点”(即政府补助一点,施工企业承担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办法,妥善解决农房基础超深问题。此后,农指部于11月3日召开了专题培训会,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提供超深资料供审核。2015年2月13日、3月13日,农指部专题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县重建委作了专题汇报,县重建委明确了解决渠道,并提出了“全面、准确、规范”的工作要求。4月13日农指部再次召集审计、发改、住建、财政、纪委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程序和办法,一致认可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对基础超深情况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政府补助的前提和依据。二、关于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送审提供资料清单的要求。会议明确,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提供资料清单》要求,全面、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认真填报《工程结算审计送审情况表》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表》。……。三、关于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的收取,按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税收按政策规定执行。审计效益费用审减额在3%以内的,由业主(乡镇)承担,3%以上的由施工企业负责,10%以上的将根据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四、关于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的工作要求。(一)各乡镇要按审计的基本规范要求,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所有的佐证资料,并于4月25日前报农指部审核签字后送审计局。(二)涉及农房基础超深的各责任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规范准备基础超深的资料,严禁徇私舞弊。除现场负责人签字外,乡镇党委书记、乡长必须签字后方可上报。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究责任。……。柏乐公司该案涉项目工程负责人***代表柏乐公司参加了此次培训会。 2015年4月25日,柏乐公司编制并提交《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聚居点农房修建工程基础超深及其它增加工程量送审工程结算书》,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成都众信公司移送审计审核,送审金额为3577569元。落改村委会在该结算书及送审情况表上加盖了村委会印章。该中介机构首次初步审计核算金额为1106919.59元(不含税),二次初步审核金额为1688562.68元(不含税)。因柏乐公司对该审核金额有异议,该机构未出具正式审计审核报告。 2017年4月7日,柏乐公司与落改村委会就《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所建61栋民房的工程造价为9021295.15元,柏乐公司交付保证金204万元,截止2015年9月1日,落改村委会已支付10591361元,尚欠469934.15元。 2017年4月12月,柏乐公司案涉项目工程负责人***与落改村委会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委托落改村委会从柏乐公司工程尾款中代付**、**等人的工资、材料款、补偿费共计93794元。落改村委会至今尚未代付。2019年12月10日,柏乐公司自己支付了**坡屋面彩瓦费用20788元。 柏乐公司先后在新华乡政府借支工程款项140万元。 再审另查明:一、天全县“4.20”灾后重建委员会2014年10月16日第10期《关于加快推进新华乡聚居点农房建设工作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第二点载明:“实行政府补助鉴于新华乡聚居点建设基础深、进度慢等实际,为切实解决农房基础超深超挖、实际工程量变化大等实际问题,决定对新华乡聚居点农房建设相应工程予以适当补助,一是对10月16日前仍未开挖房建基础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房的施工企业,每栋农房给予1万元补助,二是对二楼以上的斜屋面支模,每平方米补助木工工钱3元。经本院调查核实,柏乐公司符合该政策所享受的补助为房屋封顶奖励资金10万元、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30500元,且上述款项已拨付到新华乡政府账户;二、2019年1月8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召开新华乡灾后恢复重建聚居点农房建设基础超深补助资金专题会。会议指出,新华乡永安村、落改村灾后恢复重建聚居点农房建设基础设施超深问题是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施工单位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第一次审核结果与实际施工工程有误差。目前,施工单位按照2017年12月18日,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定的“不得突破首次送审金额、实事求是、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三条原则,补充完善资料后由中介机构进行了第二次审核。为尽快解决新华乡永安村、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资金结算相关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按程序处理”的原则,会议原则同意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二次初步审核结果,核算总金额为16057615.04元(不含税),其中,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1688562.68元,……。最终结算资金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书为准,且最终结算资金不能突破第二次初步审核资金;三、2019年1月16日,天全县人民政府召开第十六届第37次常务会议,会议议定,原则同意新华乡人民政府以中介机构最终出具的报告书为准,与5家施工单位进行结算,且最终结算资金不能突破第二次初步审核资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指导,对中介机构的报告书进行审查把关;新华乡要主动与中介机构对接,并组织施工方、设计、监理、地勘和自建委等单位,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资料、送核资料,确保过程真实,佐证资料详实,逻辑关系准确,经得起检验;新华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清理核实永安、落改两个聚居点的相关资金,算好工程账,建好台账,做到情况清、底子明,确保资金支出安全。要加快永安、落改聚居点遗留问题处置,确保社会稳定;新华乡要按程序向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四、2019年6月20日,柏乐公司案涉项目工程负责人***以柏乐公司的名义向新华乡政府出具《结算承诺书》,载明:本单位在××乡××.20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结算中,中介机构(审核方)通过新华乡政府于2019年3月26日、27日明确告知我方,按天全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资料、送核资料,并确保资料详实,逻辑关系准确,经得起检验,最终才能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资金限额进行拨付。现我公司向新华乡政府和中介机构再次申请补充完善资料,并承诺:最迟于2019年7月5日前,将最终资料送中介机构审核,因我公司逾期未送核或未规范完善资料等原因,造成中介机构审核减少资金,与新华乡政府和中介机构无关,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中介机构最终出具的报告书根据已有资料据实出具。***公司未补充完善送审资料,中介机构至今未出具正式审核报告,也未收取审计费用;五、原审审理中,2019年10月16日,柏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中的“基础超深工程及其他增加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四川神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柏乐公司交纳鉴定费107327元。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川神造价咨(2019)字第09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0年5月22日作出川神造价咨(2019)字第094号补《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聚居点农房修建工程基础超深及其他增加工程量项目造价为3237631.64元(含“建渣铺设”造价金额55087.39元,另备注内容详见上述原审事实认定部分,故略);六、原审判决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川182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8)川1825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二、由新华乡政府支付柏乐公司基础超深补助款、地基加固工程款、房屋封顶奖励资金、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共计856863.68元;三、由落改村委会支付柏乐公司建房工程款396928.15元;四、驳回柏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柏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2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8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5民再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柏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基础超深工程的工程款1837631.64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日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鉴定费107327元;二、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款清日的利息);三、判令新华乡政府支付房屋封顶奖励资金100000元及赶工补贴30500元;四、判令落改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69934.15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5月8日至款清日以银行利息双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以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六、判令新华乡政府和落改村村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重审中,本院征询了双方当事人2017年4月12日代付协议中所涉债权人**、**、***对由落改村委会代付相关款项的意见,各债权人均表示同意由落改村委会代柏乐公司支付该公司所欠款项。 重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再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和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本案再审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再审检察建议;……。”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民事判决存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再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本案再审程序合法。 二、新华乡政府、落改村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与柏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是落改村委会,签订《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是新华乡政府,落改村委会、新华乡政府均是所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柏乐公司以落改村委会、新华乡政府为被告主张合同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落改村委会、新华乡政府均为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三、原审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是否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中,柏乐公司以《施工合同》向相对方落改村委会主张合同权利,以《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向新华乡政府主张合同权利,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但因《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有一定的关联性,柏乐公司在本案中将新华乡政府和落改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主***,原审虽未明确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审理,程序细节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将《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委托合同》和《补充协议》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法律特征,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故原审合并审理程序合法。再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并审理均无异议,视为同意合并审理。 四、《补充协议》的性质是施工合同还是施工补助合同,新华乡政府应当支付柏乐公司基础超深工程款还是补助款,支付金额是多少? 由于全县聚居点农房建设进度缓慢,且不同程度均存在基础超深问题,为全面加快灾后重建农房建设,2014年9月底,天全县重建委同意采取“三个一点”(即政府补助一点、施工企业承担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办法,妥善解决农房基础超深问题,并明确农村聚居点基础超深费用由县上统一研究。2014年10月28日,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议定了农村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问题解决方案,即由业主、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地勘、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在完善基础超深所有签证资料后,以乡镇为单位统一送审计局,由审计局对乡镇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县上补助的依据。2014年11月1日,为确保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顺利完工,新华乡政府与柏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柏乐公司进行所建农房的基础超深工程施工;由柏乐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本聚居点内的工程变更资料,并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甲、乙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签章认可;新华乡政府依据审核结论,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提出费用申请补助报告;工程结算办法为原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变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9)组价计算;支付办法为新华乡政府统一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农房基础超深工程变更补助费用,并扣除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后,支付给农房自建委,再由自建委与乙方结算;……等。2015年4月9日,为全面、准确、规范锁定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情况,为科学、合理补助和结算提供依据,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召开关于聚居点农房基础超深核实专题培训会,就农房基础超深送审资料完善工作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明确解决农房基础超深问题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并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对基础超深情况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政府补助的前提和依据,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提供资料清单》要求,全面、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认真填报《工程结算审计送审情况表》和《参建单位基本情况表》。柏乐公司该案涉项目工程负责人***代表柏乐公司参加了此次培训会。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以及此次培训会议的内容精神,可以证实柏乐公司应当清楚政府对基础超深是采取补助性质以及聘请审计中介机构对基础超深情况进行审核,以此作为政府补助的前提和依据等内容。故《补充协议》的性质是施工补助合同,是以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作为支付工程施工补助款的依据,而不是以实际工程造价来结算支付工程款。 根据柏乐公司提供送审的资料(送审金额为3577569元),中介机构成都市众信公司先后作出了两次初步审核意见,其中第二次初步审核金额为1688562.68元(不含税)。该金额经天全县人民政府2019年1月8日关于新华乡灾后恢复重建聚居点农房建设基础超深补助资金专题会及2019年1月16日第十六届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议定原则同意新华乡人民政府以中介机构最终出具的报告书为准,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且最终结算资金不能突破第二次初步审核资金。据此可以证明政府已根据中介机构的第二次初步审计意见,确定此项基础超深工程的政府补助资金最高限额为1688562.68元(不含税)。根据柏乐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2019年6月20日向新华乡政府出具的《结算承诺书》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柏乐公司已知晓和认可天全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给予其基础超深补助款限额,补充完善送审资料只是为中介机构最终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提供充分、详实的依据,并不能引起上述补助款金额增加。其在所承诺的期限内未补充完善送审资料,中介机构至今未出具正式审核报告,现新华乡政府同意按中介机构第二次初步审核金额1688562.68元(不含税)给予其基础超深施工补助款,符合《补充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新华乡政府应支付柏乐公司基础超深施工补助款1688562.68元(不含税)。 五、原审中柏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采纳及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 综合第四点裁判理由,本案基础超深应支付工程施工补助款,并不是按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故柏乐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四川神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该鉴定发生的鉴定费用107327元由柏乐公司自行承担。 六、柏乐公司要求新华乡政府支付逾期支付超深基础工程款及地基加固工程款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必须要有合同约定。本案中,柏乐公司与新华乡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委托合同》均无违约金的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款方式为“甲方统一向县级有关部门申请农房基础超深工程变更补助费用,并扣除第三方中介机构结算审核费用后,支付给农房自建委,再由自建委与乙方结算”,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不同,不能证明新华乡政府认可《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故柏乐公司要求新华乡政府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华乡政府支付柏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七、关于柏乐公司的房屋封顶奖励资金及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两项诉讼请求,柏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得知,天全县“4.20”灾后重建委员会2014年10月16日第10期《关于加快推进新华乡聚居点农房建设工作有关情况的会议纪要》对该两项目实行政府补助有相关规定,且柏乐公司符合该政策补助条件的款项即房屋封顶奖励资金100000元、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30500元已拨付到新华乡政府账户,故本院按上述款项拨付金额予以支持。 八、关于落改村委会欠柏乐公司工程款金额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双方于2017年4月7日结算确认尚有469934.15元工程款未付,又于2017年4月12月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委托落改村委会从柏乐公司工程尾款中代付**、**等人的工资、材料款、补偿费共计93794元,虽落改村委会至今尚未代付。但该协议并未解除或撤销,仍然有效,且诉讼中各债权人同意该代付协议。除柏乐公司2019年12月10日自己支付**的坡屋面彩瓦费用20788元外,其余73006元根据本案实情仍由落改村委代为支付。故落改村委会尚欠柏乐公司工程款396928.15元。 关于违约金,因《施工合同》约定柏乐公司承建的民房修建工程为110栋,总日历工期天数为188天,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但由于柏乐公司施工进度迟缓,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任务,也无证据证明经双方确认工期顺延。直至2014年9月,仍有大部分农房未开挖基础,不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如期完成灾后农房重建的工作要求。为加快农房建设工程进度,天全县委、政府专门成立工作组进驻新华乡,协助乡党委、政府推进农房建设,并将柏乐公司承建的落改村聚居点民房分65栋由四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柏乐公司只承建了61栋,且在2014年12月30日才完工。故柏乐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柏乐公司工期延误导致部分工程分由其他施工企业完成,客观上也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柏乐公司要求落改村委会支付违约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审计费用承担。 天全县农村灾后重建指挥部2015年第19期《会议纪要》虽对审计费用如何承担有载明,但本案经查明中介机构成都市众信建设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对双方收取任何审计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作处理。 十、关于税票,按灾后重建工程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应当出具税票,基础超深补助款1688562.68元属于补助款项,不出具税票。 综上,新华乡政府应支付柏乐公司基础超深补助款1688562.68元、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房屋封顶奖励资金100000元、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30500元,共计2256863.68元。扣减已借支的140万元,尚应支付856863.68元。落改村委会尚应支付柏乐公司建房工程款396928.15元。柏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错误,应予撤销。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川1825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 二、由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基础超深补助款、地基加固工程款、房屋封顶奖励资金、坡屋面板工程的赶工补贴共计856863.68元; 三、由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建房工程款396928.15元; 四、驳回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6622元,由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4304元,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负担8418元,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900元。鉴定费107327元,由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