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汇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湖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中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中街张正明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刘必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春,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韩滩开发区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肖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黎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中经路科学城工业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刘必雄,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东汇金筑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阅在案卷宗,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明确主张要求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汇金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即对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将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但一审判决结果又让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实体义务,导致当事人诉讼身份混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东汇金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上诉人绵阳久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苏 展
审判员 毛 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