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999号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发展区5号路。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董事长。
被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韩滩开发区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肖向元。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5元,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吉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