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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英投资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诉讼代表人:**,***英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开发区新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英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