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1民初4047号
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向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
被告: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
被告: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游仙区中经路科学城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
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远成阿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成都登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