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

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1314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卫民巷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铮。
被执行人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顺小区7栋3-4层。
法定代表人:余疆。
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与成都市菩提心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9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76194元,执行费8161元。
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200000元。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应领取的补贴费用,但目前暂无可支付被执行人的款项,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案涉及腾退房屋的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9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