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3361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男,汉族,1960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卫民巷15号,法定代表人:刘铮。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