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414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
被申请人: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三巷******。
法定代表人:江定糠。
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1302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席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