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63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标,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三巷1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定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琢莹,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周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