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631号
原告:***,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标,四川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三巷1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江定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弟,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永,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琢莹,四川镪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周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