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十五级乡八章村。
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24011256。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冀0929执50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0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桂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瑞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