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8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新河县。
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2280元。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执行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崔景顺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