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执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八章村。
经营者董加恒。
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24011256。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5594660988。
法定代表人宋安彬。
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与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第三人嘉禾(天津)产业园置地有限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献县八章建筑设备厂履行对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29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清偿。
二、收到本裁定后,扔擅自向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桂申
执行员  李广杰
执行员  甄建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荀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