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1229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申请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

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楼勇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汪锡清

人民陪审员  胡忠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