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清,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324011256。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奕璇,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南路新城花苑1幢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0126133R。

法定代表人:楼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方明,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双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74元,减半收取209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汪锡清

人民陪审员  胡忠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