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4415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8)津0114执4415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公积金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