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475号
原告:***,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其春,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中,四川君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计取),由***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