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黄居桥,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永根、康玉琼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00元和垫付的受理费25元,并协助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楼盘系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出售,由于被执行人资金短缺,导致产权证至今未能办理。经了解,每办理一户产权证,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相关部门缴费5000元左右。现陆续进入执行程序的类案有368件,涉及支付违约金总额为184945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仅有184个机械车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其他房产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已以(2015)龙泉执字第812号执行裁定书将184个机械车库予以查封,但车库一直未投入使用,尚需完善维修方可进行评估拍卖,处置难度较大。同时,本院也将相对有价值的8套房产(与其他房产一并抵押价值17000000元)予以查封。嗣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尚有部分车位虽设置了抵押权,但变现价值极大,故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龙泉执字第13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132个车位进行了查封。由于申请执行人均系小区业主,申请事项均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支付违约金,如一次性评估被执行人车位较多,垫付的评估费将会增大。如果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接受流拍财产,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征求申请执行人代表的情况下,本院决定先期对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的17个车位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本院以(2016)川0112执168号案件进入评估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以(2016)川0112执168号案件作为评估拍卖处置案件,由于处置财产时间较长,对本院受理的其他类案可先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案款分配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违约金9600元和垫付的受理费25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一套的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约9600元和垫付的受理费25元,并协助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材路“春秋名邸.书香美地”楼盘3栋1楼5号门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3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皓常
审判员 伍 强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