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1208号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书房村四组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嫣,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红旭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驿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成都市吉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