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542号之一
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工业东区龙虎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业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洁,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东路1020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胡毅。
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76元,由原告成都西部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