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447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
法定代表人:黄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胡毅。
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59.5元,由原告成都市易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