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2民初118号之二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龙泉街道北泉路125号。
经营者:李能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020号9栋3楼。
法定代表人:胡毅,职务不明。
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69.5元,由原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达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