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1314号
原告:杨永强,男,生于1976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向荣,董事长。
被告:富顺县润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后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强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润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妤婕